中公法考網為廣大考生帶來了2020年法考《商經法》科目中關于股東權利之司法強制解散請求權的知識點解析,以及對應的考查要點,希望能為考生掃清備考誤區。具體內容如下:
司法強制解散請求權針對的是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情況,滿足條件的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強制解散之訴。
公司出現下列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記憶口訣】兩年不開花,兩年不結果,吵得不可開交。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賦予股東請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權利,僅針對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即陷入僵局,與公司是否虧損沒有直接關系。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這些原因與公司僵局無關,股東可以提起其他訴訟救濟。
(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是10%)。其他股東可以申請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2)被告:公司。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1)解散公司之訴與清算之訴不得同時主張。
(2)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可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
(3)人民法院對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聯知識】公司解散的原因除了股東請求司法強制解散,還有兩大類: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是出現法定強制解散的原因,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因主管機關決定解散、因違法被主管機關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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