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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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約定 |
從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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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約定 |
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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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問題 |
債權讓與 |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權(不可分性) |
“民法典擔保解釋”第39條第一款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 |
如果債務人是擔保物權人,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 如果第三人是擔保物權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
“民法典擔保解釋”第39條第二款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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